- ACP -
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
依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過程中,瞭解病人真實願望,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,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,並因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,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,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。
病人自主權利法
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?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。保障了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,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,包含「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、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」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,可以透過「預先」經由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立下書面之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,保障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和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有何不同?
預立醫療
什麼是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dvance care planning,ACP)」?
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是一個溝通的過程,需由意願人本人、受過專業訓練的諮商醫療團隊人員、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(可不指定,如有指定,須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經書面同意)共同參與,商討當意願人處於五大類臨床條件時,決定接受、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,經由諮詢後,後續須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
什麼是「預立醫療決定」?
預立醫療決定是意願人(本人)經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後,清楚瞭解 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的規定,並簽署書面文件,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,再經醫療機構核章,註記在健保卡上才生效。
依照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規定,年滿18歲之成年人或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(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)即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。意願人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可以直接簽署。簽署後如有疑慮,得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重新註記。